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黎占寶 法定代理人 黎傳火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被告 黎傳炎
黎清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70,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0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000元=30,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376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係請求被告等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黎傳炎、黎清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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