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281號原告 劉麗珠 被告 邱連發 追加被告 邱運發
邱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