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政
邱茂松張耀斌楊慶郁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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