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01297號強制執行事件,依債權人執行標
的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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