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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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瑋哲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653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瑋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8月15日確定,至109年8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53公克,詳107年度核交字第1443號卷第5、6頁:107年度安保字第524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詳同上核交卷第10頁:107年度保管字第153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謝瑋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2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8月15日確定,至109年8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相關案卷可參。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53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300730號鑑驗書足憑;而吸食器1組,係屬於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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