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莊景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7,11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莊景川於民國95年08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57,11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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