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65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壹佰叄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下稱A車),於
民國(下同)96年1月30日7時45分許行經台北市○○路○
○路口時,因其違規左轉之過失,致撞及原告所承保之被保
險人利陞設備有限公司所有而由 蘇俊麟 駕駛牌照號碼5356-E
W(下稱B車)自用小客車,造成B車毀壞,關於車輛毀壞
部分,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
(下同)11萬7989元(工資3萬7125元,零件8萬873元)
,依保險法取得對被告之代位求償權,雖催告被告履行賠償
責任,但迄未履行。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賠償,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1萬79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A、B兩車於上開時地發生追撞事故,致B車受損及
維修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駕照、保險單
影本各一份、毀壞車輛1份、發票、估價單各1份、賠款同
意書1份、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份、被告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其中車禍事故部分,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調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足稽,據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顯示,原告駕駛B車沿承德路4段
往南向第一東道行駛,其右前車頭被A車於行駛第二車道時
,突然向左(向B車方向)偏行碰撞而肇事,肇事後A車即
駛離現場等語,足見A車駕駛人有未保持安全車距及左轉車
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之違規情事。而A車所有人雖為訴外人
吳椿輝 ,但吳椿輝及被告丙○○已分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坦
承,車禍當時A車駕駛為被告,是被告應負本件事故之過失
責任,堪予認定。乃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寄予原告之存證信函僅爭執賠償金額過
高及目前無力負荷該筆高額之賠償金額等語,自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據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
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車所受損害,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B車受損,以修
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據
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11萬7989元(其中零件為8萬
873元),被告雖於寄予原告之存證信函中爭執金額太高,
然未到庭抗辯並舉證證明,尚難憑採。但以新零件更換舊零
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5
年7月21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
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三百
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
即96年1月30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7月,故原告就「更
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萬
7408元之後,應以6萬3465元為限(即8萬873元-1萬
7408元=6萬3465元,計算式詳下載),加上其餘非屬零件
之「工資」3萬7125元,合計為10萬590元。從而,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10萬590元部分,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0月13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330元由被告負擔113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馮衍燕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80873×0.369×7/12=17408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17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