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8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