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就該附表編號4.權利範圍「1008分
之210」記載,應更正為「10080分之21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