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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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527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庚○○
      甲○○
被   告 乙○○即新莊英仁醫院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97 年度 重簡 字第 2527 號裁定(97.11.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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