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陳炳旭 訴訟代理人 陳彥吉 被告 鄭崇益
日群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詹淑戀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 律師
黃寶瑩 被告 宏鑫 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一人代表人 鄭佳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63號、113年度交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