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郭振男 被告張合薯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簡字第五九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林岳葳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