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聲請人 藍卿華 即 吳菊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吳菊枝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股務公司通知函正本、吳菊枝之繼承人藍卿華、 藍宥崴 最新印鑑證明與前開繼承人已就遺產即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0股為遺產分割之協議書正本(其上用印需與印鑑證明相符)等等,此項通知已於113年3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其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7431-715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62204-7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