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附民原告 陳漢川 附民被告 阮婷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8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2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