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暨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98年4月1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81,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1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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