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之二九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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