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書誤載為「第2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有部分誤載,爰更正附表內容如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雖其所犯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後,亦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2日│97年2月24日│97年7月6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712號、第8852│第5712號、第8852│第20241號│││號、第8853號、第│號、第8853號、第││││8854號、第9522號│8854號、第9522號││││、第9612號│、第961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6967││││1103號│1103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簡字第6967││││1103號│1103號│號││確定├───┼────────┼────────┼────────┤││判決確│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97年9月26日│││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4457號│第14457號│第16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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