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8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810號聲請人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文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1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劉穎怡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