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已於判決時減刑,並應一併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前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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