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6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