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准予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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