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貞雁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83號、102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毒偵字第八八三號被告黃貞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叁玖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貞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於102年5月24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共0.3940公克,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安保管字第22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83號被告黃貞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員警查獲扣案透明結晶2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0.3940公克),此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各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