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德文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浩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德文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當選任期證明文件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繳款、欠款明細查詢。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浩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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