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34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
        集人 王南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4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協議書、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畫、客戶授信及保證查詢單及一般放款往來明
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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