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54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叁萬伍仟
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