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 何正昌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劉英標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6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前揭本院公告之債權表,因有漏載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債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