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童梁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維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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