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宥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64號、112年度偵字第14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宥國(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明知大麻係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1年10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代價在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4.81公克)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11年11月8日11時35分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前往其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三、經查,被告前因111年11月8日11時35分許,經警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1包,而查獲被告持有大麻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8839號、第48840號、第51435號提起公訴,於112年3月2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被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審理,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77至94、255至272頁)。則檢察官就被告持有相同大麻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行起訴,且本件繫屬在後,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方星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備註1大麻(煙草)1包1.偵卷第55頁111年度毒保字第598號2.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煙草送驗淨重:4.2308公克驗餘淨重:4.0726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第24項大麻(見毒偵卷第161至1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5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