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堃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堃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堃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其內容可知,主要係針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時,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本均需定應執行刑,是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即為已足,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21日│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37號(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3日│101年9月間某日│102年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37號(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7日│102年2月26日│102年3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37號(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4日│102年2月17日│102年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37號(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18日│102年2月7日│102年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37號(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3月13日│101年9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機關│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署102年度偵字第8417│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31││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訴字第342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0日│103年3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103年4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37號(編號1至17所│編號18至25所示之罪,前│││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第33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2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年度案號│131號│131號│13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8至2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10日│101年10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年度案號│131號│131號│13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103年4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8至2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25│(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機關│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年度案號│13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度上訴字第3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判決│103年4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8至2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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