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4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訴人與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