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就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本院已於97年12月22日宣判,認本案除被告自白外,並有被害人之指訴等,足認被告確有竊盜犯行,故已為被告有罪之判決。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之前經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確有逃亡事實,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