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福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72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2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