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上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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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3年12月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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