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鄭士銘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鄭士銘邀同相對人甲○○於民國88年5月27日向第三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借用3,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8年5月2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鄭士銘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70,95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鄭士銘已於民國88年6月23日、88年6月24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乙○○○,又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26日合併第三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69-4│建│65.00│全部│甲○○所有│├──┼───┼────┼────┼────┼─┼────┼────┼──────┤│002│臺南縣○○○鄉○○○○段│370-14│建│156.00│全部│乙○○○所有│└──┴───┴────┴────┴────┴─┴────┴────┴──────┘┌────────────────────────────────────┐│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7│臺南縣關廟鄉│臺南縣關│1層樓房│51│51│平│全部│乙○○○│││3│深坑村17之6│廟鄉深坑│加強磚造│.3│.3│方││所有││││號│子段370-││0│0│公│││││││14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