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32號原告 蔡明澤 被告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三行至第四行中關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59,000元」之內容,應更正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7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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