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PHULONG(黎富龍,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LEPHULONG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案件起訴至本院之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孫沅孝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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