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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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66號債權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琇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依聲請狀附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所示,債務人於簽立時尚未成年,依民法第79條規定,應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始生效力。債權人應另行提出簽約時已經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允許或同意之釋明資料。」,該裁定已於105年11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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