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洪獻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八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昱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