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進發 及陳**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64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並據此具狀補正相對人陳**等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系爭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如無則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
三、相對人陳進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