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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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陳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東陽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何東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謄本、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