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98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志剛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球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九八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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