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林進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錦綢 等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之土地地號,及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分別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林陳錦綢、 林寶珠 、 林順鐘 、 林順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