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倉義指定辯護人楊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倉義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邱倉義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予以羈押,茲羈押期間將屆滿,經訊問後裁定自111年12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因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邱倉義,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趨吉避凶之人之常情,被告逃亡以規避後續可能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可能性自屬較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本案事發時在場之人,除被告邱倉義、 邱博道 ,被害人 湯慶榮邱陳貞妹楊懷瑾 外,別無其他人在場見聞,而共同被告間就事發經過容有未合,且兩位被告為父子關係,而邱陳貞妹為被告邱倉義母親、被告邱博道配偶,有勾串之虞,是本件原羈押原因事由仍存在。又本案尚未辯論,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復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為殺人罪,其所對社會治安之危害,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後續訴訟程序及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112年2月23日起對被告邱倉義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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