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37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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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3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張文祥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3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7年1月24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鷹平
    通 譯 梁律彣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元自民
國92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鷹平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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