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13號上訴人丙○○視同上訴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己○○上列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扺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丁○○於本件雖未上訴,但應改列為視同上訴人,並應親自到庭。
二、上訴人庚○○當日應親自到庭。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