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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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林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亭蘭 律師複代理人 吳紹衍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室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丁○○等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金額如附件一所示,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嗣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24日擴張聲明,請求金額如附件二所示,經本院就其擴張部分之金額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06,346元,並已繳納,惟原告嗣再於94年7月29日表示再追加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見本院卷第二宗第3頁),於95年1月19日再具狀更正聲明,請求被告戊○○、丁○○應連帶給付217,890,236元(見本院卷第二宗第59、60頁),如是原告就追加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所命給付金額217,890,236元,自應全部給付裁判費2,699,745元,扣除前開因擴張而補繳之1,406,346元,尚應給付1,293,399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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