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受├────────┼──────────┼──────────┤刑│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罰金新│有期徒刑1年8月│人││臺幣50000元││於├────────┼──────────┼──────────┤臺│犯罪日期│92.04.19│89年4月~89年7月│中├────────┼──────────┼──────────┤監│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獄│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3595號│90年度偵字第2676號│苗├─┬──────┼──────────┼──────────┤栗││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分│最├──────┼──────────┼──────────┤監│後││││執│事│案號│93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9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行│實││││中│審├──────┼──────────┼──────────┤││判決日期│93.11.18│94.03.03│├─┼──────┼──────────┼──────────┤││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184號│92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1.13│94.03.31│├─┴──────┼──────────┼──────────┤││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237號│94年度執字第1060號│└────────┴──────────┴──────────┘
執行96.12.7~98.6.7執行94.7.22~9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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