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吳凌嘉 被告 王苡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9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苡辰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分為10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0號(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90號)案件,故原告重複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