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聲請人 林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吉造 之遺囑原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吉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系統表,並詳細記載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叔伯姑舅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四、請釋明遺囑執行人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如無親屬會議成員或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雖經召集但不能選任出遺囑執行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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