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6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萬伍仟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⑶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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